1.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答: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
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2.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双胞胎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全部的扣除额度。
3.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2023年起能否由某位子女按每月3000元扣除?
答:不可以。
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4.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2023年起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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