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此次废止的行政法规中,包含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劳动保险条例》。
《劳动保护条例》已完成历史使命
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我国开始实施劳动保险制度,规定了职工在疾病、非因工负伤和残废情形下的保障政策,被称为“劳保医疗”。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颁布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
随着《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已实施73年之久的劳动保险条例已完成其历史使命。
病假工资最低标准统一
实践中,不同地区计算病假工资的标准不一,如上海、深圳、重庆等地的病假工资计算与工龄和系数挂钩,《劳动保险条例》废止后,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应是统一的,病假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条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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