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我们看看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1、职工享受年休假、婚丧假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享受妇女节、青年节等节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3、女职工产前检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4、女职工产假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是员工在受伤前,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应得的工资及享有的福利待遇。
6、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注: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7、劳动者作为调解员参加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8、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9、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期间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隔离、居家办公等特殊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居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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