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目前政策是否延长官方暂未发布正式文件,但通过税务局消息提醒: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小规模纳税人免减政策暂继续执行。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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