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23〕3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第50号令),现就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二)有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职业中介活动制度;
(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二、许可服务范围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如下:
(一)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二)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三、许可证有效期规定
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长期有效,不再办理“延续有效期”业务。
四、增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如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
五、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当前执行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存在抵触,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后,将启用新版《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履诺检查通知书》《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检查情况记录单》等表格文书(见附件)。
(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提出更换《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要求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更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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