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新规实施 发票、档案和医保缴费年限有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24-03-20
关键词:发票|档案

一、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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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

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强调电子发票的效力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3、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明确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等。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第一责任人职责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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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是发展趋势,本次条例首次提出“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


1、强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要将应归档的材料收集齐全,“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使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2、强化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3、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明确归档责任和移交责任,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



三、成渝两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实现互认

《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中明确成渝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两地办理医保转移,可实现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


这一举措在跨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上开创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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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重庆市和成都市两个统筹区开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两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并将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


2、《办法》设定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

即参保人在重庆及成都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就可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地方,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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